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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文明养犬明白纸

2025-12-16 09:07

对爱狗的人们来说

他们眼中的狗狗可能是这样的

可爱又温暖,让人心情愉悦

而对怕狗的人们来说

他们眼中的狗狗可能又是

既凶又不可控,令人感到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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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共建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

实现人类与狗狗的和谐相处

菏泽公安温馨提示

菏泽市文明养犬明白纸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点击查看)经2021年8月19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3月1日起实行。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第九条  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在以下时限将犬只送至犬只免疫网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一)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三)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

第十条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公布的地点或者网络平台办理养犬登记。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养犬人身份证明;(二)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三)养犬人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四)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限为一年。养犬人继续养犬的,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及其有效的狂犬病免疫证明,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第十四条  养犬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实行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制度(点击查看)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确定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品种和标准,制定烈性犬和大型犬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养犬人不得饲养已经列入烈性犬和大型犬目录的犬只。

第十七条  实行犬只收容救助制度。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收容救助留检流浪、走失、送交的犬只。

第十八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二)不得驱使、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三)不得遗弃、虐待犬只;(四)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五)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六)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七)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犬只颈部佩戴犬只标识牌;(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主动避让他人;(三)随身携带犬只粪便清理器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四)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所采取怀抱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为犬只佩戴嘴罩并收紧牵引带等措施;(五)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一)不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只二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每只一千元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补办、变更、注销养犬登记证、补办犬只标识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只五百元罚款。(三)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二千元罚款。(四)放任犬只自行出户或者携带犬只出户未束牵引带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五)遗弃、虐待犬只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养犬登记请使用手机进入“菏泽公安”微信公众号,登录公众号左下角的“菏泽微警”模块,点击进入“养犬登记”栏目填报有关信息,然后携带犬只到办证点办理

菏泽养犬管理24小时咨询、举报电话:18765026110

咨询地点:菏泽大剧院北侧养犬管理固定宣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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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明养犬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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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犬咬伤安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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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狂犬病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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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犬,势在必行
希望每一位养犬人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养犬行为
让文明养犬成为一种习惯
为创建和谐美好家园共同努力!

编辑:曹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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